【聯合新聞網 記者鄭任汶/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位董先生從小遭父親棄養,被叔叔與嬸嬸帶大,
卻在成年之後,久未聯繫的生父驟然過世,
其生父留下了近千萬的欠稅稅款,則由董先生概括繼承。

上午董先生的太太在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
呼籲政府應該修正民法,把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改善這樣不合理的情況。

董太太指出,他的先生從小被父親棄養,他們對生父的所作所為,完全不清楚,
而在民國90年的時候突然接到國稅局的稅單,生父積欠了這筆龐大的債務,
現在卻移轉到董先生的身上,董太太表示,在他們知道之後,
已經錯過了法定的拋棄繼承時間,就這樣無緣無故的欠了近千萬。

董太太表示,他們也向國稅局提出已由叔叔、嬸嬸扶養的證明,
但由於並沒有正式完成領養的手續,導致他們必須繼承這筆債務。

對此,黃偉哲指出,根據民法,繼承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
由於很多繼承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資產狀況,或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替人作保,
最有利的方式是申請限定繼承,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當債務超出時,繼承人可不必負責。

而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聲明限定繼承,或兩個月內拋棄繼承,
否則,被繼承人所留下的資產或是負債都必須由繼承人一手承攬。

他說,過去曾經發生多起案例,死者身亡後喪家忙著後事而疏忽,
或者長輩去世留下年幼兒女不知情,導致不少人,
甚至幼兒還未長大,就已經莫名背負上一代所遺留下來的龐大債務,不少人因此走上絕路。

黃偉哲認為,
「父債子還」這種現象有違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之原則,←這條我記得最清楚^^
因此他已研擬修法,讓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承受被繼承人於財產「範圍內」之一切權利、義務,
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將不會有繼承人忘記或不知道該於期限內辦理而承受龐大債務的問題出現。


from 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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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感覺是千古不變的道理,
但"人"是以"個體"存在著的,
對於這樣的規定(條文),
我想仍有修改的空間,
各位立委們,請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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